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
:
:
》。 第二十八条 】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
《 第二十九—。条 :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
》第三十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 ? 第:三十一条 》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第三十二条》 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
: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
》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
? ,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
【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
第三!十六:条 :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
:
》。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 第三十八条 !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
》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
:。 : :第三十九条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
:
,
》 第四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
,
《 ,。 第四十一条 【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第!四,十三条 》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