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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技术!进口管理 !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   【。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 《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 《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第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 ?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 ,。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 《   ? 第十五《条  ?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  — ,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  ?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    【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       【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 第十九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   —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    第》二十五?条 :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  第二十六—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 :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   第二十七【条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