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技,。术,进口管理
【。
—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先进、适用的技【术进口
】
?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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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
》
】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
】 第十?条 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
》
: 第十一条【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并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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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进口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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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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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
》
【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
》
— ?第十:四条 ? 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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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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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可以?一并提交已》经签订的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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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及:其技术进口合—同,的,真实性一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
—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进口【许可证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 ? ,第十七条 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
:。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
第十八!条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
— ? (二)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 【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 第十九条 【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 ,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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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进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技术—作为投资的该技【术的进口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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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进口管理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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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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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
【
第二十五!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 第二十六【。。条 :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
?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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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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