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第二十九条  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