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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 第十三条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条 :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一)工资、奖—金; 》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 ,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  : 第:二十六?条 :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