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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一)工!资、奖金; !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     —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  :  第十九条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 ,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 ,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