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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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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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一)—工资、奖《金;
】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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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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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 第二十一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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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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