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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关系 — —   ?。。 第:十三条 《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第十七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      (一)!。工资、奖金;—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第二十五条 】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 第二十《七条 ?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  :   第三十条 】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