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十七条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一】)工资、奖》金;
?
《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
,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