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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家庭关系 】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 :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一)工资、】。奖金; — , ,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二十:条 :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