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一)—工资、奖《金; 】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   第二十一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