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家:庭,关系:。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
:
? : (一)工资!、奖金;
!
— :。。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
: 《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
》 《 ?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 ,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第二—十三:条 :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
《。。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第二十六条》 ,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
: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八条 !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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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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