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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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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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 《 :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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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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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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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 , (一)重婚—的,;,
?。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 :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 第十》一条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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