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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结!婚 ? ,   【  第五条》 ,。。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   第六》条 :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   第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    》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第九!条 :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 ?       】 , (一)重婚的【;,。。 :。   —    《 ,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    《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  : ,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   ?  第十《一条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