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
【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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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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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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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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