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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核算 — 》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 ,  :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 :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 ?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 :    》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 ?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 : :     第—十八条 《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 ?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   《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   第二十三条 !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