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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核算 — ? , , ,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   ?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   ?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 ,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   第十四—条 :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   ?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 , ,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  《 ,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   【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   【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     !第二:十条 ?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 :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