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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核:算 ? ,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    》。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   ?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 : ?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  》  :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    —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   》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   《  第十五条—。  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  ? ,  会?计帐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帐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 ,   ?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 , ,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   第二十二条 !。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 ?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