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
,
》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 , ,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 ,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
,
,
,
,。 , :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 —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
》 :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 ?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 ,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
《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 第六十七条 】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 ?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
】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
— 《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
】 ?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
? 》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
!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
《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