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建标库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