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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 《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 , :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 ,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   ?。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  ?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