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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 》  :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   》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 :  《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 ,    《 第四百二十条 】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