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
【 第四百一十四】。。条 :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百一十六条 】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
》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四百【二十二条 》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