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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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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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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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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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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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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百一:十八条 《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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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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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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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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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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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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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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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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