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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 ?    《 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第四百一】十七条 《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 ,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  :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 ?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四百二—十二条 《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