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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   【  第四百一十四】。。条 :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四百一十六条 】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 :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  :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 ,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    》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四百【二十二条 》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