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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二)!合同解除; 【 :       】  (三)债—务相:。互抵销; 】   《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 ?   ?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第九十二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九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 ? ,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   第一百零四条! ,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   《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