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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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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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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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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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债务相互抵销;【
】 ?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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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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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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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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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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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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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第九十?六条 ?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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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第?九十八?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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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 第一《百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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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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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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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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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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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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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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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 第一百》零五条 《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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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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