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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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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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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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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合同解】除;
】 【 ,。(,三)债务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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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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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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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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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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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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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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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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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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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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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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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第九十六条 】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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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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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 第《九十八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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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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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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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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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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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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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 ,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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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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