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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     (—二)合?同解除;《 , ?        ! (三)债务—相,互,抵销; 《 , 《    《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 , ,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 ?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第一百—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  ?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  :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     【第一百零六条 【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