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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 :       】  (二)合同解】除; 】       【 ,。(,三)债务相互抵销】; 《  《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 ,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      !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 ,。 ,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  第九十六条 】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   第《九十八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 ,。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第一百零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    【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 ,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 《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