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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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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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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二)!合同解除;
【
:
】 (三)债—务相:。互抵销;
】
《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
? ?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 ,。。第九十二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九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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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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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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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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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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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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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
《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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