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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第九—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 ,        !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 :  《。  :     (二)合!同解除; — ,     【    (三)【债务相互抵销;【   】   ?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 , :    》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   ?。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第九十?六条 ?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第?九十八?条 :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   》  :第九十九条 —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 ,  第一《百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 , 《。 ,  :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   ? ,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第—一百零二条 —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   ?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   —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  第一百》零五条 《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  》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