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九章 】海难救助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      【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       !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     ! ,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     第】一百七十五条 【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成立《    !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 ?        !。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    《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      —  (?一)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 【    【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  : ,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但,是,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 《 ,      — , (一?)与:救助方通力合作【。; —       【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   》   ? ,  :(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     】第,一百八十条 —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     【。   ?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   ?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    《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   【    《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  《   ?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      —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  :  :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       【 ,。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 ,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     !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    【 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  —  :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的规定 】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 ,   —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  ?。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救助》报酬的金额》。应当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下列】救助行为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    《    (》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提供不》属,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     !    《(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和合理的拒—绝仍然进行救助的】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 《 ,   ? 在不影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获救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  ?。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合理《的,条件下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    》 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 ,     第一!百九十条  —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 ?    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和拍卖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后依照!本法规定支付救助款!。项;:剩余的金《额退还被救助方;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不足的金】额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获得!救助款项的权—利适用本章》。规定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从事或者!控制的救助作业【救助方有权享受本章!规定的关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