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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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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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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
《 ? 第七十三条 【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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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 《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 (三)!船舶名称;
!。
《 》 (四)托运—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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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收货: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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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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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卸【货港;
! ? ,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
】 :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 (十)运费的支!付;
《
— : :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 第七十四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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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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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
? 第七十七条 】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
?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
— 第七十九条 【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
》 , 《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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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
《 :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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