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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运输》单,证 【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  第七十二条 】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   》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      】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    —。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   【      (【三)船?舶名称; !     》 ,。   (四)托【运人的?名称;? 《      【   (五)—收货人?。的名称; 》 ?   《     》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   — ,     (七)】卸货港; 】  ?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 :    》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   ?   ? (十)运费的【支付; 【  ?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   【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第七十四条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 ,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  》   第七十六条 !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  : 第七十七条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 ,。   》。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 ?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    — 第七十九条 【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       【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   【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     !第八十条《 ,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