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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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
?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 :。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
】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 :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
】 (三)《船舶名称;
【
,
】 (《四)托运人的名【称,;
?
《 (!五)收货《人的:。名称;
—
,
—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 (—七)卸货港;
【
! ?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 《 ?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 (十)运费的!支付;
【
,
— ,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
,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第七十四条 !。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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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
》。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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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七条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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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 :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
》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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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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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
【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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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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