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节 】运输单证 —。 ,。 ,   —。。  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  》   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  : , 第七十三》条  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  ?     》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       【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 :        (!三)船舶名称;【   】      (【四)托运人的—名称; —      】。   (五》)收货人《的名称; !     》 ,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 ,    《。 ,  : (七)《卸货港; 】。 :       【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    《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 :         !(十)运费的—支付; 《 》 ,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    【 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     !第七十四条 — 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    — 第七?十五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 !   》  第七《十六条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    第七十七】条 : 除依照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  ?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 】 :    《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 ,   —  第七十九—。条  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 ?   《      (【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    —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      ! , , (:三)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    】 第:八十条  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 ,     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