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