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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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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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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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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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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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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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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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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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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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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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