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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 ,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