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 :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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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 》。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 :。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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