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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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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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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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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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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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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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