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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附则 》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  “设立》海关的地点》”指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   【。  “许可》。证件”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领?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者出口的证明、文件!。  》   “合法证明”!指船:舶及所载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依照国际运】输惯例所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收—购、:贩卖所?。载货物、物品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  “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 】    “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 】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     “货】物价值?”指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   “物品—价值”?指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进口税之和 !     【“应纳税《款”:。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 ?     “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指专—为走:私而:制造、改造、购买】。的运输工具 —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在内 《 第六《十五条 海》。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六十】六条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办理;】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公布! ? 第六十七》。条 依照海》关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