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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海关:关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 ,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    —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 ,第五十四《条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的除外 》。。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 》     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 第五十八条】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 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 (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     (!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   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