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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海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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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
《 , ,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第五十条 案件】调查终结海关—关长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五十一》条 同一当事—。人,实施了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对—走私行为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不再另—行处罚?
《 《。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批】货物、物《品分别实《施了2个《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依照】。本实施条例分别【规定的处罚幅度择】其重:者处罚
》 ,。 第五十二条—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节及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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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 (二)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 : (三—)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
? 第五十四》条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 依:。法予以公告送—达的海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并—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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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海关应当【以,原法人、《组,织作为当事人—
?。 《 对原法人》、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应?当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 第?五十八条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缴清
—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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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出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在出境前【未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上述款项!的担保未提》。供担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出境》
: 第六《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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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二):根据海关法规定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 :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海《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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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海关同意【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应当及时通》。知,收,缴罚款的机构
】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予以收缴
!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 ,(二)散《发性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携带》数量零星《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依法应当没收】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在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 (四)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自海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的;【
? (五)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收缴的—其他:情形的
》 《 海关收缴前款规!定,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运?输,工具、特制设备应】。当制发清单由—被收缴人或者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收缴人无法查清!且无见证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所得《价款和海关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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