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
,
?。 :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
,
》 ,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
: —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