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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    】 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 ?     —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