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
! 第九条 —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条 《。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
,
— ,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
—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