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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 —     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      —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