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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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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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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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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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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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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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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