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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 ,   ?。  :第九条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 ,   》 ,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  :      —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