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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 , 》     》。第,。九,条 :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条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