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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衔的授予 》   !  第九条 — 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    《第十条 《。 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 ,   — , 第十一条  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  —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      【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 ?   ?     》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  :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