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    》。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   【。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  ?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 , :    《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  : ,    《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        】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    》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  :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  :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       !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  :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    》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    《。 第九条 》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 :   《  第十条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 :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  !   委托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 ,   《  第十二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   第十三—条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举报制度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 ,  :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    —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