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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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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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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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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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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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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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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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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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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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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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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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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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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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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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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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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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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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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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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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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