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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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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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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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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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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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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 :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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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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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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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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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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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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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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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 《第二十五条》 ,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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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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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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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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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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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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