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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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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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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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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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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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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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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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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 第二十条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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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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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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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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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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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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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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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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