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  》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    》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   ?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  :。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 《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   —  第二十一条 】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 :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 :   》 , 第二?。十六条 《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