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
》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
—。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 ,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
,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
—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
,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
?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
《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