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 ?     》第十七条 》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  ?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 : ?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    》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  —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 ,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 ,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