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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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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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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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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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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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 :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 , 第十九条【 ,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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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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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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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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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 第二十二条 !。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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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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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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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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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 ,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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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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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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