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