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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    第九—十条 ?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    《   ? (一)处》分; 》       !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  》     》  (三)降职;】 ,     !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 , ,。   ?     (五)免!职,; 【 ,  :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   【  :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  》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  ? ,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 , ,  第九十二条 】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