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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务升降 》 》  :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 》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       】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  》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四十—五条: ,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  : ,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     第四!十六:条 :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