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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务升降】 】   ?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    》 , ,  :。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      —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四十五条 【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 ,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 ?    《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    —。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