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职!务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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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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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 :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
》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
】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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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四十—五条: ,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 : ,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
第四!十六:条 :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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