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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 ,    — 第:十四条 《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 ?  ?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    】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  《。。 ,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 : , , ,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    —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 ?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 ?   《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 ,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