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
,
— 第:十四条 《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
?
?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
】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
《。。 ,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
:
, , ,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
?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
—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
?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
?
《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 ,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