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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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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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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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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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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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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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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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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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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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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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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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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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 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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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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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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