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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 《。    》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 : ?。  :。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 ?。    第四—十八条 《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 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 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 《  :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 》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