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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变更?登记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  :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  :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  》   ?第三十四条 —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 《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 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第三十】九条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   —  :第四十条 》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