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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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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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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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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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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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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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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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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
: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
—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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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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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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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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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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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 ,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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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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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 第十八【条 :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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