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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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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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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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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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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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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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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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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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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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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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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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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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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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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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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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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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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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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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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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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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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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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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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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