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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工!会组织 《  】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  : ,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 ,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 ,    【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    】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 ?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 ,   》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 ?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  :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    《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 : ?   ?。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 ?    第十三条 !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   —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 , ,  :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 :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