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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 第二十六条 【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 :  :    《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 】 ,。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 :  ?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  ?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  :  :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        】(二:),所欠:税款; —  《 ,   ? , , (三)其》。他债:务 》。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   ?  第三十二条【 ,。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