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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    》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 ,    《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   》   ?  :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  :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 : ?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第二十九条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   (二)所【欠,税款:; : , ,  《      — (三)《其他债务 》 ,  》 ,  第三十条 【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 :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