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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 : 《 ,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    】 ,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       !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 — ,。 ,。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     第二十八!条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       】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   《。  :    (二)所欠!。税款; 【    》    《 (三)其他债【务  】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