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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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
】 ?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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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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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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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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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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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欠税!款;
!。 — ,(三)?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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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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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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