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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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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
【。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
】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 ? ,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
《 :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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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经》营范围
《
,
】第十一条 》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第,十二条 《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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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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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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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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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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