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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    《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  :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 :     》  :。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第九条? ,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 ? ,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     】    《(四)经营范围 】 ?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  :。  :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 , ,  :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  ? ,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