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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   第八条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 ,      —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 《    《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 :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  ?  :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      —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     !    (四—)经营范围》 —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 《 ,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   ?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