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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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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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 :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
【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 ? ,。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 :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第九条 《。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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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
》 ,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
? 》 (四?)经营范围
【
》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第十二条 》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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