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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 》  :   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 ,    《 ,。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  —。    《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    【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 :       !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 :   ?   ? , (四)经》营范围? ,。 《    《 第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  第十四条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   ? ,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