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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 , 》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   《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   ?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 ,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    】 ,第九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  第十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     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    第十二条 !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 ?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 【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     !第十五条 》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   【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   ?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