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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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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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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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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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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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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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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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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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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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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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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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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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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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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第十四条 !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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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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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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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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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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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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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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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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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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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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