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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第【八条 ?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     第!九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     第】。十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   —  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 ,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 ?     第十二!条,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 ,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    》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 ?    第十八条 !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   《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 , ,    — 第十九条 —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