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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 ?   ?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  :第,。八条  《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    》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     第【。九条  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报国务【院决定 !。    《第十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 】     】第十一条  地理位!置重要、吞吐量较】。。大、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 【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  :市、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   第十二条 】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理 》   —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     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 《  : ,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 :    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十六条  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  ?   ?。第十八条《  :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  —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 !     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 ,  》   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