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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  第三十四条 】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 ,。  《   第《三十五条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 ,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