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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 第三十《五条 ?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