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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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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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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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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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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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