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建标库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