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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五》。。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 :     第五!十五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 ,   第五十七条 ! 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     【。第五十八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五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