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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  第五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  : 第五十五》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    — 第五十《七条  《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 ?     》第五十八条 —。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