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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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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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倾销》。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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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外经贸】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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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五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倾销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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