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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    】 ,第五十五条 —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 ,     【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 ?     —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