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二条 对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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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公告应《当载明重要的情况、!事实、理《由,、依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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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反补贴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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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与反补贴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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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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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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