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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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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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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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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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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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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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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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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