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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 》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