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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 《 ,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 :  :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    】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