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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   】。  第四《十七条?  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   ?  :第四:十八条  》反补:贴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承!诺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履行】承诺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  【  : 第四十《九条  根据复【审结果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商务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 ,   ? ,第,五十条  复审【程序参照本条—例关于反补贴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     第【五十一条《  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补贴措施的实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