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修订) 建标库

第四章

第一节临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第三十条  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