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建标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国家对初任法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法官助理队伍建设,为法官遴选储备人才。

    第六十八条  有关法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制度,本法已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