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建标库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四十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包括:

    (一)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二)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以发票外的其他凭证或者自制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三)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

    构成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