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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领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纸《质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领用】。纸质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用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额度确?定等方式 —   ? 税:务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或调整其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额度以及领用方式 !。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