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本) 建标库

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

    第五十二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五十三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六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协会、商会。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按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五十九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