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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  【   第四》十条:  国家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   【  第四《十一条 《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 《    第四十二条!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与该:第,三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   》  第四十三条【  :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 :    《 第四十四条  】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该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 : , ,  第四十五条【  :。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服务—提供者向《我国提供的》服务增加对提供【同类:服务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服务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   第四十—六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某种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数量大《。。量增加?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者产生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  《 ,  第四《。十七条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   ?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对:外贸易的双边或者】多边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 — ,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预?警应急?机,制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 ?   《  第?五十:条  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