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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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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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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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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
: :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
【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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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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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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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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