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
《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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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
, 》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
】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第二十七条》。 , ,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 ,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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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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