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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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
》 第五十九条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
:
】。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
, : ? :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
】 ,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 ,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
— :。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第六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 :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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