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标库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