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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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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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
【 《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
【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
?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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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
】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
— —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 ,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
】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
?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