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