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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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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 : ,。。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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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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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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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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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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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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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 ,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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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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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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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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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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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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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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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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