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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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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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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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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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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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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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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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 :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当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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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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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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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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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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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因资产转让需—要转:让有:关,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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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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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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