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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留置:  !   ?第八十二条 —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  :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    —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 ,  第?八十五条 》。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    《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   《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  :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八十八!条 :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 《      —   (一)—债权消灭的; 】 ?    《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