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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留,置 !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 : :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  》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 《。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第八十五条! ,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  :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八十八《条 :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     !    (》一)债权消灭的; !  —。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