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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留置 》   【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第:八十三条《 ,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     》第八十四条 —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 ?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第八十七条 —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      !   (一》)债权消灭的; !  》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