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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留置 — 《 ,  :  第八十二—条 :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 :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     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   ?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   !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第八十【。五条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  —   第《八十六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 第八十七条 【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    】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   ?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 第八十八条 【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  》     》 , (:一,)债权消灭的; !      !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