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建标库

第二节入境出境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