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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 ? ,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  《。 ,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 ,  :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 ,   —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  :  第六条 —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 ,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    《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